四、德國模式:兩德統一與俾斯麥統一之路
(一)二十世紀的兩德統一
德國歷史上兩度實現過統一,一次是俾斯麥於十九世紀中葉實現的德國統一,另一次是二十世紀下半葉實現的東西兩德統一。鑒於兩次德國統一模式的可借鑒性差距較大,本文主要探討俾斯麥統一德國的模式,在下文中詳細論述,這裡只對兩德統一做簡單論述。
在《柏林條約》簽訂後,1972年11月東西德簽署《基礎條約》,確認雙方應發展正常關係。9月,兩德同時加入聯合國。科爾領導下的西德經濟從80年代中期開始進入“低速、穩定、持續”發展階段,為兩德統一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東德在70年代經濟發展勢頭良好。80年代末掀起的東德公民取道匈、波、捷等國外逃的浪潮徹底動搖了長期穩定的政局,也使柏林牆的功能喪失殆盡。1989年11月9日,東德政府宣佈開放東西柏林邊界,10日晚開始部分拆除柏林牆,東德人如潮水般湧向西柏林乃至更遠的地方。12月,東德進行整治變革,實行多黨制,為兩德統一創造了政治條件。
兩德統一的初步設想是西德總理科爾於1989年11月28日提出的,經與東德交換意見,於次年2月開始付諸實施。兩德簽署了政治統一條約,規定民主德國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加入聯邦德國。10月1日,歐安會成員國外長在紐約舉行會議,蘇美英法外長簽署文件,規定德國自統一之日起,即成為一個完全享有主權的國家。10月3日兩德實現正式統一,國名仍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並於二十世紀結束前遷都柏林。
關於兩德統一,筆者認為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三點:第一,東、西德國規模、體量相差不大,但二者發展道路和結果相差甚大,尤其是經濟發展結果有天地之別,形成了一邊倒的趨勢。經濟狀況決定了東德人民的選擇,首先是外逃和繞道前往西德,其次是最後支持當局併入西德。第二,東、西德國政治制度截然不同,二者長期對立,柏林牆更是壁壘森嚴,到了後期卻未構成雙方統一的障礙。喪失了發展優勢和對人民的物質保障,東德的政治制度便失去了吸引力和自我支撐的力量,無論怎樣辯護和保護都無法挽救失敗的命運。第三,國際環境有利於兩德統一。一是冷戰已接近尾聲,蘇東已現敗相,自顧不暇。二是兩德統一是以和平方式實現的,有利於歐洲安全,同時又因統一方式是東德併入西德而壯大了西方陣營,美、英、法求之不得。
從兩德統一對兩岸關係的啟示來說,筆者以為,經濟發展是極為重要的,對政治制度的堅守可能不敵對經濟發展結果的選擇,這一點是台灣需要持續觀察的。反過來看,經濟發展的結果也能證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生命力和競爭力。此外,從自然條件來說,本來兩德是合併式的和平統一,但結果是:和平統一沒有疑問,卻不是對等的合二為一,而是東德有條件地併入西德,原因在於東德的地位和處境已與其自然條件不相稱,喪失了對等的政治地位。故此,如果台灣經濟長期停滯不前,台灣民眾以各種不同形式和方式選擇融入大陸社會,接受大陸制度和治理下的生活方式和發展模式,最終台灣與大陸統一時的政治地位便可想而知,即使台灣的民主制度還可以在島內原封不動。
(二)俾斯麥統一德國之路
十九世紀中葉,普魯士宰相俾斯麥以武力統一德國之路是分三步走完的,最後用暫時對巴伐利亞王國採取國中之國的安排方式,完成了建立德意志帝國的偉業。雖然排除了奧地利王國的德國統一,不能不說是德意志民族永久的遺憾,但歷史證明統一對德國是功德無量的。在統一德國的方式上,俾斯麥選擇了以聯邦形式解決北德問題的辦法,即在擴大了的普魯士之外建立一個由它領導的聯邦國家——北德意志聯邦,將來把整個小德意志民族國家都接納進來。俾斯麥則既採用聯邦制,又設法避免聯邦集體主義,把通過普魯士體現出來的霸權原則同聯盟原則結合起來,以傳統的機構即舊聯邦會議為依據,成立了聯邦參議員,作為憲法規定的“中央機關”,它實際上承擔總內閣的職能,並給普魯士霸權留有足夠的空間,這就是普魯士通過由普王任命的聯邦宰相進行領導。1867年4月16日,北德意志聯邦憲法以這種形式在北德意志制憲國會通過,經聯邦內各政府接受後,於7月1日生效。
儘管如此,統一進程的下一步即解決南德意志問題並不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南德國家意識有一股堅強的力量和豐富的政治、歷史背景,無法立即適應一種普奧均勢消失、普魯士獨佔鰲頭的聯邦國家體系。俾斯麥對這一點的認識,比大多數北德自由黨人都更清楚。他指出,對南德不需要比較嚴密的統一形式,而只需要明確表達民族的共同性,同時這種共同性的表示使人確信:南德諸邦不會陷入反對北德的敵視傾向,不會陷入對外國的依賴⋯⋯我們會在合併的道路上達到巴伐利亞人自己所希望那樣遠的程度。實際上,在同法國停戰締和之前,旨在建立德意志聯邦(德意志帝國)的談判已經結束,1870年10月至11月,俾斯麥與南德代表分別接觸和商談,一開始便把政治力量最大、歷史和國家自信最強的巴伐利亞人孤立了起來,為談判的成功奠定了基礎。從俾斯麥的聯邦統一方式的歷史條件來看,他是幸運的,也是明智的,所以成功了。我們從俾斯麥的實踐中能得到有益的啟示:例如他把普魯士的霸權與聯盟原則結合起來,就收到了一箭雙雕的效果。俾斯麥搞了個德意志聯邦,沒有用普魯士代替德意志,卻並不妨礙普魯士在統一國家中的主導地位。
今天 ,為了中華民族的統一、復興和富強,在正式國名中保留根本要件而改變其他部分,絕不是一件荒誕不經的事情。且不說德意志統一後普魯士一詞再也不曾出現在德國國名中,英、法、俄等許多國家都改動過國名,只不過是名隨實易,有的名易實不易,更有的是名亡而實存。可見,關鍵在於實質,俾斯麥的做法就是取實而捨名的範例。台灣方面主要不是糾纏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名,而是首先不要讓兩個不同制度的實體統一;其次是在不能不統一的情況下,要索取與大陸對等的政治地位。也就是說,假如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統一,台灣會認為自己的地位只等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它想要得到的卻是與中國大陸完全對等的地位,所謂“在民主化的基礎上統一中國”,實際上就是要爭取在改變大陸社會制度的前提下,享有與北京完全對等的政治地位。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麼合二為一,要麼實際獨立。這恐怕是行不通的,即使讓俾斯麥來處理也不行,但他更不會容許分裂主義,而務實的妥協辦法可能是兩岸雙方談判共同建立中國人的完全統一的國家問題,同時給予台灣超地方性的政治地位,一如俾斯麥對巴伐利亞所做的那樣。
這裡先說中國人的完全統一國家問題,實際上還是有個國家的名與實的問題。如果台灣當局願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談判的話,這個中國人的完全統一國家可以名為“統一中華共和國”。在這裡,“中華”和“共和國”都是正式國名中的根本要件,又是兩岸都能接受的。“統一”則包含了團結一致、結成一體的意思,為一些國家的國名所採用,如譯成英文則是united,作共和國的修飾詞。其實,共和國本身就是近代以來各國人民革命和鬥爭的產物,中國也不例外。如果在這樣一個國名下實現統一,就有可能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確定台灣的地位,就是說在統一的、實行共和制的中國,台灣實行的政治經濟體制可以不同於大陸,而同時又可享有其他各省區所沒有的超地方性地位,就便於解決如何實現統一的問題。為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我們要考慮對許多現存和現行的體制進行相應的調整,甚至要專門修改憲法,以適應統一進程和統一後共建復興的中國的需要。關於給予特殊談判對手即特殊地區以特殊地位和待遇以及相應修改憲法和調整體制,在俾斯麥處理統一德國最後階段遇到的難題時採取的措施中均不乏其例,對後人不無啟示。然而,如果台灣方面在維持現狀的幻想中繼續拖延下去,可能將喪失上述可能性,即台灣不會享有超地方的政治地位,只會有類似海南島的地位。
(三)俾斯麥對巴伐利亞的特殊安排
在建立“德意志聯邦”的談判中,俾斯麥始終堅持既定方針,即保留北德意志聯邦憲法,在北德意志聯邦的基礎上建立“德意志聯邦”,而實力雄厚的南德大邦國巴伐利亞卻一直試圖在北德意志聯邦之外再成立一個範圍較廣的聯邦。巴伐利亞的建議因符騰堡的態度而遭到失敗,而巴登和黑森則提前全盤接受了北德聯邦憲法並在此基礎上與俾斯麥簽訂了條約,留給巴伐利亞的路只有參加北德聯邦但保存特殊權利這一可行選擇③。因為在法國已被普魯士擊敗的情況下,巴伐利亞決然無力抗拒俾斯麥統一德國的意志,選擇單獨分離和對抗無異於選擇自殺。巴伐利亞最終和符騰堡一樣,在接受北德聯邦憲法的原則基礎上與俾斯麥簽訂了條約,通過這些條約巴伐利亞等邦獲得了和平時期的軍事主權和自己管理郵政和鐵路的權利。條約在某些方面加強了1867年憲法的聯邦特徵,關於聯邦行政權的第19條改得溫和了一些,取消了行政權可延伸到暫行接管權一條。修改憲法的話,除普魯士外,在聯邦參議院中有14席的3個王國實際上得到了否決權(第78條)。宣戰權必須得到聯邦參議院同意,“除非發生了進攻聯邦領土或海岸的事件”(第11條)。一個由俾斯麥建議設立的聯邦憲法機構應該是由巴伐利亞人任主席的聯邦參議院外事委員會。但在對外政策問題上,大權恰恰集中在帝國宰相本人手中,以至該委員會的作用受到了限制,未能獲得實際意義。經過一次秘密協商,巴伐利亞得到了在和平談判中破例在場的權利,作為對它自己的外交政策的最後一點要求。
對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而言,選擇什麼樣的象徵來代表國家及其體制,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在俾斯麥主持下,皇帝和帝國這兩個概念代替了中性的主席和聯邦,作為歷史時代特徵和民族思想表徵寫進民族國家憲法。在他看來,皇帝和帝國的概念包含著給他仔細權衡過的憲法體系添加新因素的可能性;在巴伐利亞境內行使普魯士權威,這是新鮮事,它會損害巴伐利亞的感情,而一位德意志皇帝不是巴伐利亞的不同部族的鄰人而是同胞。巴伐利亞的路德維希國王只能恰如其分地對德意志皇帝而不是對普魯士國王做出他對元首權威已經作過的讓步。他認為,皇帝的尊嚴有助於掩蓋普魯士王室的霸權地位,可以使巴伐利亞這個第二大聯邦成員及其君主心安理得。不僅如此,他還替不善交際的路德維希表達了請威廉一世稱帝的建議,並把此事與給予巴伐利亞國王財政補貼的許諾聯繫起來。直到帝國建立的最後關頭,皇帝稱號問題仍未解決:王太子希望用“德意志人的皇帝”(Kaisser der Deutschen)稱號,而威廉國王則一直堅持要用“德國皇帝”(Kaisser von Deutscherland)稱號,但俾斯麥認識到,恰恰是這個“包含對非普魯士地區行使君主權利”的措詞會危害他的政治意圖。故不同意超出已在路德維希所呈奏摺中出現的“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ser)一語。於是,在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國在凡爾賽宮鏡廳舉行的盛大成立儀式上,巴登的弗里德里希大公為避免名稱問題上的麻煩而提議為“威廉皇帝”舉杯祝酒。
在主權問題上,按德國學者的看法,真正掌握帝國主權的人並不是皇帝或民族,聯合起來的22個君主和3個自由市的市議會才是國家主權的共同享有者。僅僅在國際交往中,皇帝才是唯一的主權者,即使如此,各聯邦成員國在對外關係上仍然保留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的權利,而巴伐利亞則直到1918年還在一些國家(奧匈、法國、梵蒂岡)派駐自己的外交代表機構。帝國不設帝國各部,而僅有一個帝國大臣,即帝國宰相,規模有限的帝國行政機構則是後來逐漸建立起來的。帝國軍隊是由大、中邦國分擔的份額軍隊組合而成的,除普魯士的陸軍部和總參謀部外,巴伐利亞、薩克林和符騰堡也還有它們的陸軍部。皇帝雖是帝國軍隊的最高統帥,但巴伐利亞的軍隊只有在戰時才聽從皇帝的命令,和平時期皇帝僅有權視察巴伐利亞的軍事要塞和軍訓工作④。
就財政政策而言,“帝國是各邦的包伙人”(俾斯麥語)。帝國國庫收入來源為關稅、幾種消費稅和帝國郵局的純收益,不夠的部分則由各邦按疆土大小來分擔。但在帝國建立之初,各邦共享法國支付給德意志帝國的40億馬克戰爭賠款,普遍感到滿意。這40億馬克中有14億用於帝國集體開支,搞基本建設和設立多種基金,其餘26億則按參加對法戰爭的軍事貢獻而分給各邦。此外,按照1879年的關稅稅率法,各邦可獲得一部分帝國關稅的稅金。從1883年到1918年,這些分給各邦的關稅稅金甚至大於各邦所應交納的財政預算分攤額,以至它們只需從帝國國庫領取馬克。除消費稅和交通稅由帝國自己保留,各邦均可收取收益稅(徵收地產、房屋、工商業和資本利息的稅款)、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北德和中德諸邦實行了普遍的或分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而巴伐利亞等邦則以收益稅為稅制的基礎。從帝國成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各大邦的國庫收入都有了成倍的增加,如巴伐利亞、符騰堡和黑森三邦,工業化程度較高的薩克森和巴登國庫收入則增加了3倍⑤。
(四)俾斯麥所引發的隨想
眾所周知,和平統一最符合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走和平統一的路線,以“一國兩制”為基礎,給予台灣較高的地位、較大的權益、較多的優惠,來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實現,同樣是可行的。統一後的國家能夠許諾給台灣的東西也許並不會比巴伐利亞等邦國從俾斯麥那裡得到的少。首先台灣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經濟體存在,同時作為一個單獨的政治實體繼續實行自己的政治制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完全是高度自治。其次,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實際享有軍事主權,中央政府不向台灣派遣駐軍,台灣實際上只需要在形式上設防。可以設想,統一後的台灣不再需要防備大陸,只需要防衛外敵入侵,而解放軍的海空力量足以承擔台灣島的外防,故解放軍不需要在島內駐防。複次,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司法、警察、海關、郵電等重要機關和機構,它們自成體系,獨立運作,不受制約。再者,台灣無須向中央交納各類稅金,不會增加經濟負擔。最後,台灣與外界的交往仍可正常進行,非主權性的功能性駐外機構仍可保留。從經濟上看,台灣將得到的優惠遠非巴伐利亞等所能比擬,而且台灣在大陸的市場也更為樂觀。從政治上看,台灣自治與巴伐利亞等保留邦國地位在本質上並無多大區別,都不是整個民族國家的代表和國家主權的掌握者,不同之處也許只是台灣將有自己的行政長官,巴伐利亞保留了它原有的國王,而國王是舊時代的產物。當然,台灣的政治地位可以參照俾斯麥處理巴伐利亞問題的辦法加以調整、提高,如規定台灣為大特區,其行政長官可兼任副總理;台灣在全國立法和行政機構中可擁有較多席位和高階官職。
在與主權相關的問題上,主要是對外關係上,也有可以商討的迴旋餘地。例如,在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後,台灣除保留在外國的非政府性機構外、代表處(外館),可在一些中國駐外使館設台灣處,由台灣人負責處理涉台事務,也可以由台灣人擔任特定的中國駐外使館的各級官員。又如,在台灣無權享有席位的國際組織或機構中,中國代表團可有一定比例的台灣代表、台灣人甚至可以做團長、副團長或代表、副代表等。這樣一來,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主權共享”便得到了體現,“國際空間”更有增無減,要比台灣苦苦支撐駐外機構好得多。再如,統一以後,除在台灣派駐中央政府外交部特派員一類的代表外,還可考慮由台灣人擔任中國外交部的部分職務,並加強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的基本作用。此外,在台灣同意按“一個中國”原則和“一國兩制”架構實現統一的前提下,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來逐步處理台灣駐外機構的“關、停、併、轉”,以利於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平穩和操作程序的便當。
中國和平統一的進程也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是香港回歸;第二步是澳門回歸;第三步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台灣問題的處理很複雜、困難,從台灣的地理位置、歷史遭遇、政治地位、經濟體量、社會結構、文化特質等觀察,多少能看到巴伐利亞的影子,但可能比巴伐利亞問題更難解決。筆者主觀上不希望看到大陸採取武力統一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即先跨海峽攻取台灣島,然後按大陸的意志安排台灣的一切。而是希望排除俾斯麥武力統一德國的模式,但部分採用他對巴伐利亞的特殊處理辦法,以優厚的待遇促使台灣與大陸和平談判並最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現在看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和平統一,可能是世界上最複雜的事情,而基於武力的統一屬於終極模式,是極端的方式,並不是理想的、最佳的、首選的方式;反而可以說是不佳的、最迫不得已的和代價最高的方式。但和平統一需要極高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談判藝術,對統一進程和結果的安排模式應該十分巧妙。筆者認為,俾斯麥在戰略上的理想主義之下表現了策略上的高度現實主義,是我們中國人可以認真取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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