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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共享單車公益訴訟案
http://www.CRNTT.com   2018-03-24 14:50:14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廣州市中院認定,被告悅騎公司作為小鳴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打擊了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悅騎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為保護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合理,應結合實際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被告悅騎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廣東省消委會在公益訴訟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排斥消費者向被告悅騎公司另行主張權利,如有消費者本人認為公益訴訟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仍可依照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悅騎公司按承諾向消費者退還押金,如不能滿足退還押金的承諾,則對新註冊消費者暫停收取押金,同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收取而未退還的押金向小鳴單車運營地的公證機關依法提存,向未退還押金的消費者公告;以公眾足以知曉的方式向消費者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還等涉及消費者押金安全的相關機制和流程等信息,將披露內容向註冊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相關媒體發表經本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向原告廣東省消委會支付調查取證、委托律師代理的合理費用共計23054元。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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