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力度之大,正是突出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具體體現。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補完善政治紀律“負面清單”,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七個有之”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體現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
回顧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歷程,這樣的調整並不意外。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上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包括在廉潔紀律方面,收紅包也是違反政治紀律,因為黨中央要求的你沒有做到,沒有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在2015版《條例》明確了政治紀律在六大紀律中核心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此次修訂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細化具體化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要求,明確把“兩個維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例如,政治紀律方面開宗明義,“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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