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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印發
http://www.CRNTT.com   2018-11-26 09:30:32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並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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