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日前,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權限程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所需經費,不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規定中,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致力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了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
規定明確了獎勵條件,並對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等獎勵種類作了細化表述,增強了獎勵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規定指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
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縣(市、區、旗)範圍內統籌使用。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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