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灣方案與港澳模式的區別
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委員長葉劍英發展對台“九點聲明”,建議舉行兩黨對等談判,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高度自治的行政區域,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涉台灣的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等等。
從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發表《告台灣同胞書》至1981年9月“葉九條”的發表,標誌著大陸對台政策由“解放台灣”向“和平統一”的重大轉折。翌年,中共第二代領導核心鄧小平先生將這一對台政策概括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構想。這個構想,既用“一個國家”來界定大陸與台灣的本質屬性,又用“兩種制度”包容海峽兩岸不同的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是華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及同情心、同胞心的高度體現。這一構想為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的兩岸關係發展進程及未來的和平統一大業奠定了堅實政治基礎,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和目標。
可見,“一國兩制”的構想,原本為解決台灣問題而產生,後來卻首先用於解決港澳回歸問題,而且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由於“港澳回歸”與“兩岸統一”存在著差異性,加上“台獨”勢力的蓄意操弄,使“一國兩制”在台灣被嚴重曲解並污名化,幾乎成了“吞並”、“投降”的代名詞。
實際上,相對於“兩制港澳”模式提出的“兩制”台灣方案,是因為台灣與港澳有許多不同之處。港澳問題屬於沒有主權爭議的殖民地回歸問題,而台灣問題屬於有主權爭議的非殖民地的政權統一問題,因而“兩制”台灣方案該根據台灣特殊的歷史和現狀及兩岸關係的具體情況來制訂。
4、“兩制”台灣方案的初設框架
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趙黎青教授在《中國評論》2016年4月號發表《關於兩岸關係的若干基本概念》一文指出:一個國家從整體上看,由領土、國民與國家體制三要素構成。但是,從國家構成的特定要素的角度看,可以區分為領土國家,民族國家,以及政治國家。作為領土國家的一個中國,是由中國大陸與台灣構成的。作為民族國家的一個中國,是由同屬中華民族的兩岸人民構成。目前,在大陸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在台灣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關於領土國家與民族國家的一個中國的表述大致是共同的(不涉及蒙古)。兩岸關於一個中國的分歧只限於政治國家,各自表述的“一個中國”則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這是兩岸政治分歧的核心所在。趙教授在文中還闡述了主權的統一性:兩岸兩個政權及其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現狀違背了中國主權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在中國領土上存著互不承認、互不服從的兩個最高權力機構、兩個中央政府與兩個國家元首。中國主權國際代表權的統一性也遭到損害。解決兩岸政治分歧,就是要實現兩岸人民與政府對中國主權在所有權、掌控權、代表權與行使權方面的統一。
為拋磚引玉,為行將展開的兩岸民主協商提供一些參考,筆者嘗試提出一個具有兩岸特色的“兩制“台灣方案的初步框架:
與美國每個州都有憲法的“聯邦制”憲政體制不同,對奉行“單一制”憲政體制的國家而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個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未來中國在憲政體制上應以“單一制”為主,兼有“聯邦制”的某些特點,實行“一個國家,一部憲法,兩個政府”。具體實施步驟是:
首先由兩岸各方經過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推舉有代表性人士組成“預委會”、“籌委會”,醞釀制訂《國家統一法》並啟動修憲,將統一法主要內容寫入新憲法。依據新憲法及統一法產生“中國中央政府”和“中國台灣政府”以及國家元首和副元首。國家元首和副元首分別由兩岸各自選出的領導人擔任。中央政府設立有台灣官員加入的外交部和國防部,共同管理外交和國防事務。台灣政府不再設外交部和國防部,但原有的其他各部會架構及職能保持不變,更名為中國台灣某某部,並與中央政府對口的各部委保持平等互動的行政模式。台灣仍保留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的機構和職能,名稱為中國台灣某某院。台灣人民選舉出來的政府最高領導人為台灣地區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並成為中央政府主要領導人,可以有尊嚴地訪問各國或接待外國政要,擴展中國與世界各國的友誼,拓展中國台灣的國際空間,加強台灣與各國的經濟文化聯繫。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應保留相當比例的名額給台灣各界代表。台灣作為中央政府統轄下的高度自治的准國家級行政區域,擁有憲法之外的立法權、司法權、終審權和軍隊,其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管理,其生活方式、社會制度、政黨制度、選舉制度、財經貨幣制度等不變,中央政府不干涉其內部事物,也不派員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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