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1日電/“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等等,這些內容均來自3月19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共同發布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該規定將從4月1日開始執行(3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前不久,成都七中實驗學校出現疑似食品安全問題,學校食品安全問題再次被關注。因為涉及人數龐大的教師和未成年群體健康和生命,學校食品安全問題被格外關護。為此,在食品安全法的下位出台一部專門針對師生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風險防控的規定,十分必要,有法可依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首先,對比此前學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該《規定》更加細化、明確。除了有“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字樣外,還出現了“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等具體到菜名的條文,這無疑進一步壓縮學校裁量空間,盯牢食品安全。
有專家曾指出,食品安全領域有大量非常識性問題,需要專業人員借助專業設備檢測才能確定安全性,因此,學校給師生的食品,應當限定在已經能夠確定安全的原料及其加工方式範圍內,減少不確定性可能帶來的風險。
其次,引入陪餐制度,讓學校責任制落地。未成年人的身體抵抗力和對食品安全的辨識力有限,決定了學校就餐是防範群體事件發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風險點。多起學校食品安全事件顯示,風險主要集中在採購過程(包括原料和訂購食品)和加工操作過程,如何倒逼監管責任?對此,食品安全法提出“學校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2016年教育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責任制”。此次《規定》重申“校長(園長)負責制”,並推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給學校發揮責任主體一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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