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9日電/農村土地問題始終是關係中國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根本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系統部署和安排。各試點地區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緊緊圍繞改革目標和任務,有序推進各項改革試驗,不斷完善試點政策。經過幾年的改革探索,改革試點進展順利,在制度建設層面,已形成相對成熟且可操作的規則體系;實踐操作層面,每個試點地區都有多個成熟案例,驗證了制度成果的有效性。為全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了豐富的政策儲備和寶貴的實踐支撐。
關於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
經濟參考報發表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劉俊傑文章介紹,試點地區在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探索。
一是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大部分試點地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採用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制定了土地徵收目錄。如江西餘江、寧夏平羅等地採取概括兼列舉方式制定土地徵收目錄,規定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除列入目錄內的公益性項目用地可以徵收外,其餘非公益性項目用地一律通過入市途徑予以保障;北京大興增加“城鎮成片開發用地納入土地徵收範圍”內容,以保障城鎮化的發展空間與土地供應。
二是規範土地徵收程序。多個試點地區從依法公平維護和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出發,探索土地徵收民主協商機制,對是否徵地和補償安置進行協商。在征前、征中、征後等環節建立風險評估、民主協商、補償安置、糾紛調處、後續監管等程序。此外,北京大興還建立土地徵收聽證制度,確保徵收操作規範化。
三是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試點地區在完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探索多元保障機制方面做了許多有益探索。如遼寧海城等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發放補助、留地留物業等方式,保障農民住房財產權;多地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將因徵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民納入低保範圍。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
文章表示,試點地區按照“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目標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初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政策體系。
一是探索入市主體。試點地區對入市主體及組織形式進行了探索,明確了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入市主體,主體資格顯化、組織形式多樣。此外,北京大興還探索成立鎮級集體聯營公司作為入市主體,通過統籌鄉鎮土地資源配置,確保了鎮域內各村土地發展權共享和收益平衡。
二是探索入市範圍和途徑。多地將符合“兩規”的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入市範圍。如江蘇武進按照存量與增量並重的改革思路,對核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可按規劃入市;貴州湄潭探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性質的綜合類用地開展分割登記入市。
三是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試點地區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制度,研究制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如江西餘江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審批、交易、登記發證工作流程;湖南瀏陽進一步明確入市後轉讓、出租、抵押等市場規則。
四是探索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如四川郫都結合基準地價、規劃用途以及入市方式,徵收13%—40%不等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五是完善入市配套政策。試點地區設計了一系列入市配套政策體系,為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提供了政策支撐。如遼寧海城出台了入市後規劃許可、建築施工許可、房產證手續辦理等政策措施,解決了配套政策不明晰、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衝突等瓶頸性問題;四川成都探索“協議約定,優先續期,物權保護,評估在前,有償使用”的入市土地合同續期機制,妥善解決了入市土地合同到期後如何續期的問題。
關於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文章稱,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三項試點中涉及權利主體最多、歷史遺留問題最為突出、利益關係最為複雜。各試點地區通過精心組織、大膽嘗試,在宅基地依法取得、有償使用、自願有償退出、用益物權實現、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是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如安徽金寨以“村規民約”形式確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戶”的概念,對每戶4人及以下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
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多地探索對新增宅基地實施有償選位制度。浙江義烏按照歷史分類處置“一戶多宅”、超標準占用等歷史遺留問題,對利用宅基地上住房從事客棧餐飲等經營活動的,由集體按宅基地基準地價的20%收取所有權收益。
三是探索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試點地區整合涉農資金、民間投資和宅基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宅基地退出回購資本,探索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如江蘇武進建立了政府回購機制,制定了有償退出的補償標準和收回程序,明確產權轉讓、權益轉化、土地整治、轉換入市等四種回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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