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強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著力解決過多過濫、質效不優問題
14.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按國家批准的項目總數控制。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省委、省政府審批,省級部門每年開展活動總數不超過20項,市級黨委和政府不超過2項,縣級黨委和政府不超過1項。除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開展臨時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未經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15.評比達標表彰主辦單位承擔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主辦單位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設立相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下級不得自行配套開展上級機關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16.對涉及城市評選評比表彰的各類創建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該撤銷的撤銷,該合併的合併。對已完成階段性目標、服務中心大局工作作用不突出的,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堅決予以退出和撤銷。
六、提高調研檢查實效,著力解決走過場、虛而不實問題
17.全省各級領導幹部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要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蜻蜓點水、走馬觀花,堅決反對“盆景式”調查、“花架子”研究,杜絕“走秀”、“作秀”現象。各級調研承辦部門和接待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准打造“經典調研線路”、包裝“專業調研點(戶)”。要切實減少低水平、重複性的調查研究,避免同時或頻繁到同一地區、同一調研點(戶)調研,減輕基層和群眾負擔,不斷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和效率。要輕車簡從,不搞迎來送往,不搞層層陪同。
18.省和市(地)各單位調研活動,要科學制定年度計劃並嚴格執行,調研協調工作列入本級四個班子秘書長聯席會議內容,每季度進行一次專題協調,每半年通報一次進展情況。各級人大、政協要加強統籌調研、檢查工作,從嚴控制時間、人數,並保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所占比例。相關活動不干擾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