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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落戶不是盲目搶人、更不是放鬆房地產調控
http://www.CRNTT.com   2019-05-09 08:47:59


  中評社北京5月9日電/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2年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到2035年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圍繞這個目標,提出了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經濟日報發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文章表示,打破城鄉戶籍壁壘,對促進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提高全社會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工群體收入和消費規模,具有重要意義。戶籍制度改革事關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近年來,各類城市落戶門檻普遍降低,取消落戶限制的步伐在逐步加快。但總體而言,城鄉二元戶籍壁壘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一些大城市對外來人口尤其是普通勞動者設置了較高的落戶門檻;相當一部分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還沒有在城鎮落戶。

  《意見》在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方面有較大突破,這有利於進一步破除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障礙,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支撐。戶籍制度改革是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合理配置,首先要賦予勞動者在城市之間、鄉村之間、城市與鄉村之間自由流動、自由遷徙、自由擇業和自由定居的權利。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既是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需要,又是人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需要。

  文章認為,《意見》提出的戶籍制度改革舉措,是與以往改革一脈相承的,旨在讓那些為城市建設、發展和繁榮作出貢獻的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業轉移人口住有所居、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心有所安,不斷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質量,增強城市的競爭力和反哺農村的能力,為最終完成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創造條件。既不能把這一輪改革誤解為搶人大戰,也不能理解為放鬆房地產調控。

  首先,放寬落戶條件並非意味著要放鬆房地產調控,恰恰相反,只有加強房地產調控,使住房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才能降低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住房門檻。因此,不管戶籍制度怎麼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個定位絕不能動搖,始終是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

  其次,戶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個階層,不能搞選擇性改革,只盯住所謂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作為重點落戶群體。長期以來,農民為工業化城鎮化作出了巨大貢獻,不管農民進城還是返鄉,他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受到任何損害,而且要通過新一輪改革幫助農民實現合法權益的保值增值。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已經進城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各地方政府應樹立正確的整體人口觀,擺正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算好成本和收益這本賬,既要看到為吸納外來人口而增加的財政支出,更要看到外來人口為城市發展作出的更大貢獻。

  最後,放寬城市落戶條件並非放棄因城施策,超大特大城市要通過優化積分落戶政策調整人口結構和人口布局。應該看到,一些超大特大城市出現交通擁堵、空氣污染、房價高企以及教育、醫療、養老資源緊張等所謂“大城市病”,固然有其人口總量原因,但主要還是由於人口結構和分布不合理、中心城區人口密度過大、職住分離、軌道等公共交通不便、小轎車使用量過大等因素造成的。超大特大城市要在擴大落戶規模的前提下,優化積分落戶政策,既要留下該留下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無序蔓延,合理疏解中心城區非核心功能,繼續“減量發展”,優化人口結構、防治“大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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