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 “法務部”透過新聞稿向大陸表達,儘速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就本件涉嫌人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事項通報“我方”,以維護台籍嫌疑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訴訟上權益”。換言之,這項兩岸共同簽署的協議,均有助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維護人民人身安全及訴訟權益,但民進黨政府可曾肯定過這項國民黨的執政成果?
其次,中國大陸若應民進黨政府要求,履行協議遣返嫌疑犯回台時,難道對民進黨政府來說,就可以不算是“被統戰”?再者,“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涉及了司法管轄權,因而也涉及了“政治性議題”,如果依民進黨當局新修正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有可能完成這項協議的簽署嗎?
“法務部”在新聞稿的最後一段,呼籲中國大陸“積極與台灣合作,共同打擊犯罪,並尊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不知是因“有心”或“筆誤”將兩岸關係視為“我國”和“他國”之關係?惟若真有心期望大陸履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這樣的文字表述只是製造敵對,卻非尋求司法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