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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構建貧困退出長效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19-07-22 08:40:03


  中評社北京7月22日電/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到2020年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2018年,中西部22個省區市共有284個貧困縣申請退出。從今年7月初開始,國務院扶貧辦將對宣布脫貧摘帽的貧困縣按20%的比例進行抽查。因此,打贏精准脫貧攻堅戰,推動精准扶貧、精准脫貧,有必要建立科學而合理的貧困退出長效機制。貧困退出機制涵蓋貧困退出的動力機制、補償機制、風險防範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第三方評估機制。

  傾力構建貧困退出的動力機制

  經濟日報發表重慶智庫研究院專題研究部王君也、大運河智庫發展研究中心王佳寧文章提出,一是激發貧困退出主體的內生動力。貧困地區發展要靠內生動力,如果簡單改變村容村貌,內在活力不夠,勞動力不能回流,沒有經濟上的持續來源,下一步這個地方發展仍存有問題。一個地方需要有自身的支柱產業,有勞動力,內外結合才能發展。因此,應增強貧困退出主體的能動性,在提升貧困人口自身發展意識和發展能力的同時,實現從外部輸血到內部造血的轉變,從而積極推動整個貧困退出工作。

  二是繼續保留專項、行業、社會等有關扶持政策。以建立專項扶貧規劃和實施精准扶貧為抓手,保持對退出縣、村專項扶貧資金項目支持力度。強化行業規劃、年度計劃與扶貧攻堅規劃的銜接,在制定行業規劃、年度計劃時對退出縣、村繼續予以支持,確保資金項目投入力度不減。退出縣、村原有定點掛鈎扶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對口幫扶關係不作調整。

  三是構建社會化大扶貧格局。繼續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部門聯動、社會參與”,構建專項、行業、社會“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加大社會扶貧力度。發揮定點幫扶的作用,引導民營企業、社會組織、仁人志士等社會力量與貧困村開展多種形式的村企共建,幫助貧困地區培育增收產業,推進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使貧困地區以及貧困人口早日脫貧。

  著力完善貧困退出的補償機制

  文章表示,補償機制是貧困動力機制的邏輯延續,是滿足退出條件和增強退出動力的內在要求。一是建議明確補償主體。加強對補償依據的認識,完善相關補償性政策,在補償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對環境安全、水體質量、林地保護與優化配置的外部效用,以及移民退出後相關的產權效應和福利效應損失,還要考慮地方政府的經濟補償能力。

  二是建議統一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涉及設定、計算、成本估算、規模估算、資金來源與分配等問題。首先,應處理好補償資金的來源問題,即上級政府、貧困村和貧困戶各級退出主體如何分擔補償費用的問題;其次,應處理好如何運用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解決補償資金的可持續來源問題,既使政府在可負擔的財政範圍內有序推動,又使得有條件退出的貧困主體順利退出。

  三是建議創新補償方式。為滿足多重效用需求,可以建立諸如“一次性補償”“社會保障補償”等多樣化的退出補償方式。政府部門可建立專門的貧困退出長效管理機制,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貧困退出的條件評價和補償評價等,為貧困退出主體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使得貧困退出主體在第一時間受益。同時,要注意加強第三方評估對退出補償的監測和監督,並控制好投資成本,充分發揮退出補償的效用。

  健全貧困退出的風險防範機制

  文章指出,目前,亟待健全貧困退出的風險防範機制。一是強化風險意識,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貧困退出過程中,要注意和有效防範貧困退出後可能出現的因災返貧、因病返貧和因學返貧現象,對建檔立卡貧困鄉、貧困村和貧困戶,保持並加大扶貧整鄉整村推進等項目支持力度,對退出區縣識別出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繼續實行動態管理,有效解決脫貧人口返貧問題。

  二是重視貧困退出制度設計,抵消制度風險。要警惕“大躍進”式的快速退出可能引致的負面效應,更不能出現貧困退出後出現社會風險。為此,既要加強貧困退出制度改革,保障退出主體的福利,同時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財政負擔過重引發“財政風險”;既要積極引導、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貧困退出,又要堅持自願原則,反對以政府主導強行推動貧困退出;既要研究政府在貧困退出過程的責任和權力邊界,又要防止出現侵占貧困主體利益的行為。

  三是積極出台相關扶持政策,營造政策保障環境。貧困退出的主體一般是風險偏好較弱的群體,有效防範風險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就業、教育、住房、醫療衛生等方面,運用財政、金融、稅收等工具,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減輕貧困退出主體的經濟社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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