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女童爺爺和父親的行為 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楊某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璇璇。璇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院、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院,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璇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璇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愈,終身需要有人看護、照顧。
在醫治璇璇過程中,楊某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年10月,楊某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璇璇由楊某響撫養。2013年初,被害女童的祖母郭某將璇璇帶回淮安娘家獨自撫養。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璇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
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某響擔心母親生病後無力再照顧璇璇,2018年6月23日晚將璇璇送至楊某鬆處,要求楊某鬆照顧璇璇,楊某鬆明確拒絕且提出將璇璇扔到河裡淹死,楊某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某鬆指路,楊某響駕車,將璇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某鬆將璇璇推入水中致璇璇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鬆、楊某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某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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