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持。
近來,大陸持續實施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政策,支持來自台灣等地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興業。一是規定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對台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二是台資企業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內項目將享受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工業用地優惠政策,西部地區鼓勵類項目繼續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台商在大陸投資領域進一步拓寬,2019版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2015年的93條減至目前的40條,在服務業、製造業、采礦業、農業推出一系列開放措施。四是持續放寬優化金融、汽車等行業台資准入政策,促進投資便利化,平等保護台資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指導各地落實中央政策,支持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出台配套措施,為台資企業在大陸擴大經營、扎根發展創造更好環境。
第8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大陸近年來積極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2018年7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擔保合作業務規模已超過1400億元,擔保戶數約8萬戶。此外,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明確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的政策框架及相關報備要求。為幫助在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台資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均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用好國家在融資領域的政策資源,實現更快更好發展。
第9條 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台資企業因大陸境外進口產品的傾銷、補貼或進口激增遭受損害或損害威脅時,可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採取貿易救濟措施。在貿易救濟案件調查、裁決過程中,台資企業均享有與其他大陸企業同等的權利,受到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的保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10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大陸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等保險產品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為出口貨物或服務提供應收賬款收匯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信用期限一般為一年以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為融資協議、商務合同或租賃協議項下應收賬款提供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保險期限一般為2至15年。海外投資保險產品為投資者及金融機構因投資所在國發生的徵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政治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保險期限不超過20年。台資企業可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向相關保險公司申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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