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有效組織形式。在福建等地先行先試基礎上,此次將台灣同胞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政策措施向大陸各地進一步推廣。台灣同胞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出資方式、經營業務、經驗交流上可享有更多選擇和便利,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載體促進兩岸農民組織管理經驗借鑒和資源共享,實現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16條 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近年來,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深入應用、消費升級和支持政策等因素的推動下,大陸網約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快速發展,提升了出行效率,改善了用戶的出行體驗,滿足了社會公眾多層次的出行需求。台灣同胞可以和大陸同胞一樣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服務,享受同等待遇,這些便捷的服務為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差旅、探親和工作通勤等提供了多種出行選擇。
第17條 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為切實降低在閩台胞與台灣地區聯絡的通信成本,進一步推動兩岸特別是閩台兩地人員往來和各領域交流合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和相關電信運營企業,研究在福建省先行先試開展閩台“兩岸一家親”通信資費優惠試點工作,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移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第18條 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不斷出台相關政策解決廣大台胞台企關於住房的需求。本條政策措施含義很明確,在大陸工作、學習的台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商品房用於自用、自住。同時,大陸部分城市購買住房實施限購,台胞台企在這些城市購房也與當地市民一樣,應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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