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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專案組就調查發現的新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三堂會審 | 受賄為何變行賄 從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一起行賄案件說起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特邀嘉賓
劉月濤 晉寧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
肖 瑜 晉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該案主辦檢察官)
張銳華 晉寧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卻以行賄罪判決的案件。本案中,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監委以涉嫌共同受賄對商人崔劍立案調查,在辦理過程中進一步發現行賄問題綫索,并以涉嫌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崔劍犯行賄罪。本案的查處如何從受賄延伸到行賄?為什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未得到法院認定?量刑時,如何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們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對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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