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因其在乘坐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進入公共場所過程中,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產生密切接觸,一旦其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或病原攜帶者,客觀上也使得疫情傳播出現嚴重風險,即對公共衛生安全形成危險,此種情形下也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即使未引起病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也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其中對於拒絕執行相關衛生檢疫措施、衛生處理措施,不如實申報、偽造情節等行為,最高可處1萬元的罰款。
對疫情期間故意隱瞞行蹤和症狀的情況嚴懲不怠
在3月20日舉行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新聞發布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晨光教授表示,近期出現確診患者隱瞞行蹤、隱瞞症狀等極少數事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及時立案和處理。疫情防控期間,隱瞞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信息,會影響對病毒傳播渠道的跟蹤和了解,對他人健康包括自己親友健康和社會安全構成威脅。
王晨光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他說,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