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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制止侵害 有效預防損害
http://www.CRNTT.com   2020-05-04 13:54:09


  中評社北京5月4日電/據人民網報道,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民法典草案)第99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指出,這一規定建立了對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禁令制度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現代社會,互聯網對損害後果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即可在瞬間實現全球範圍內傳播,損害將如覆水難收,受害人的權利很難恢復原狀,因而,在人格權侵權中,預防比救濟更為重要。在網絡侵權發生之後,如果任由損害後果蔓延,將使受害人的權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對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制止、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

  “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適應了現代社會,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立法要求。對於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有效預防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發生、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王利明說。

  在互聯網、高科技時代,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如何強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數據開發者的信息安全保護義務,預防信息洩露等損害的發生,是人格權編應當發揮的重要功能。在實踐中,行為人在網上發布一條毀損某公司名譽的不實信息,如果不及時加以制止,可能導致整個公司破產。

  “如果沒有禁令制度,許多當事人被迫尋求有關機關删帖,但這種删帖的做法其實很不規範,有時難以對受害人提供及時救濟;而且對於此種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是否删除相關鏈接,完全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判斷,而不能對其進行司法審查,顯然並不妥當。所以,民法典草案規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對相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並及時決定是否發布禁令,既有利於規範此類行為,也有利於及時救濟受害人。可以說,規定禁令制度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王利明說。

  停止侵害、訴前禁令制度不能替代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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