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波認為,當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職不適當,國家有權強制介入,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督促監護令”是根據現代監護干預制度由檢察機關探索創設的司法保護制度,目的是依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公益屬性,通過對監護人開展教育督促,更有效地促使其履行監護職責、改進監護行為,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為此,他建議,將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令”工作機制納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使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令”工作機制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除明確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令”工作機制的法律依據,他還建議制定“督促監護令”具體辦法及相關指導意見和工作方案,在全國範圍內推動“督促監護令”工作機制。例如:監護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協同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對監護人履行“督促監護令”情況進行督促、引導、勸誡、考評;監護人未對涉案未成年人加以管教,導致正處於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的涉案未成年人,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訴;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行為達到法律規定情形,而有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監護人住所地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