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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網評:香港不能成為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
http://www.CRNTT.com   2020-05-25 11:32:23


 

  無論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國家,在國家安全立法上都必然由中央主導,地方處於法律實施與執行配合的地位。歐美國家都將國家安全立法作為中央事權。翻閱美國法典,其國家安全立法名目繁多,基本上以聯邦立法為主。

  在憲法與基本法上,23條立法以對香港特區授權的方式賦予特區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憲制性義務及相關權限。這一授權安排是出於香港回歸過渡期及回歸初期對香港社會的信任與愛護,希望香港社會能夠和特區政府共同努力完成這一本屬國家範疇的立法任務。

  回歸23年來,我們看到特區政府沒有自治能力完成這一立法,香港社會難以凝聚充分共識支持立法,導致香港的國家安全一直在法律上懸空,導致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持續受損,在反修例運動中暴露更為嚴重。為結構性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中央直接立法具有顯著的必要性、緊迫性和正當性。

  全國人大是中國憲法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主體和修改主體,由這一最高立法權威作出立法決定,有利於賦予“港版國安法”以權威性、規範性和有效執行性的合法性基礎。

  全國人大決定可為其他國家機關及特區政府進行更為具體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及執行機制建構提供法律目標、原則、框架和規範性思考方向,是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的“提綱挈領”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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