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網評:根治香港病灶的猛藥
作者:榮子楊(香港華菁會會員) 來源:大公報
香港一直以來都是福地。過去百多年來,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加上時代發展的浪潮,使香港成長為國際大都會,擁有世界上其他城市都無以匹敵的財富和輝煌成就。但是,就在過去短短一年多,這些輝煌成就幾乎被暴力毀壞殆盡。
這一年多來,香港被毀掉的不僅是旅遊、餐飲、零售等實體經濟,而更為可怕的是,香港不再是一個自由、和平、包容的城市。這種對香港精神的傷害,比經濟上的傷害更加嚴重和可怕。如果說經濟的損害好像發一次燒,可以吃藥醫治,那麼患上心理疾病,就不是短期內可以恢復的,可能必須要用更加嚴厲的醫治方法。香港國安法就像是標靶治療,一擊即中香港的問題。
這裡嘗試解答一個簡單的問題:國安法下,到底什麼言論會構成犯法?簡單來說,對於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行動是犯法主要標準。但是“煽動”和“教唆”的言論,也可能是犯罪。至於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個罪行涉及面更廣,嚴格說不在這個問題的解答範圍。
那麼“煽動”和“教唆”是什麼呢?從內地刑法以及其他大陸法系地區的實踐來說,“煽動”和“教唆”要構成犯罪的話,需要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前提條件。
首先是犯罪分子有主觀目的,是希望促使別人支持、接受和採取這些犯罪行為。其次,客觀方面,是犯罪分子用文字或者話語,向別人表達了這些想法,有實際的宣傳或者教導的行動。而“煽動”是通過各種宣傳的手段,讓不特定的人接受到這個信息,而“教唆”是針對某些人,讓他們決意實施所勸說的犯罪。所以,若僅僅是說話中提及某些字眼,觸犯法律機會甚微,也不會坐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