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7月20日電(作者 汪毅夫)話說清代康熙四十九年(1710),“上諭蠲免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康熙五十年應徵地丁銀兩”。什麼叫地丁銀兩?鄭學檬教授《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告訴我們:“清初整頓賦役制度,繼續實行歸並合則和賦役折銀。把賦役各款正式總稱地、丁兩大類,這不僅僅是重複明萬历年間的一條鞭法,而且把封建社會晚期的賦役一體化推進了一步。然而,明後期的部分加派、差徭、雜辦等,從此也成了正式的賦稅而被固定了下來。同時,清初的賦稅折銀標準也比明朝提高了許多”。地丁銀兩,就是歸並合則和賦役折銀的產物。當年,台灣隸屬福建,稱福建台灣府;下分台灣、鳳山、諸羅三縣,稱台灣府屬三縣。康熙五十年(1711)秋季,福建巡撫黃秉中上疏說:“台灣地畝,向征稻穀,並無額定銀兩,其應征本色稻穀,請應一體蠲免”。戶部認為:“查此項錢糧,該撫應於春夏開征之前,即行題請,遲至秋季,方行具奏。應不准行。”康熙五十年(1711)十月一日,康熙帝下旨:“台灣府屬五十年應征稻穀,已經征完在官,雖蠲免,與小民無益,其應征五十一年稻穀,著行蠲免”。
當年蠲免包括福建在內的地方地丁銀兩,屬於惠民政策。然而,福建台灣府屬三縣地畝,“向征稻穀,並無額定銀兩”,即尚未將應征本色稻穀折算為“額定銀兩”,其“應征稻穀,已經征完在官”;戶部乃以福建官府“遲至秋後,方行具奏”為由,對福建官府“一體蠲免”台灣府屬“應征稻穀”的要求,建議“應不准行”。“征完在官”再行蠲免,則惠民政策落實“到官”而落空於民;因地方官府疏忽而“不准”其“行”,結果也是使得惠民政策“與小民無益”。康熙帝的補救決定:“其應征五十一年稻穀,著行蠲免”,乃為了避免惠民政策“與小民無益”也。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