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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勝:國安法規範選舉 違反者須DQ
http://www.CRNTT.com   2020-07-22 14:07:38


  中評社香港7月22日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在《文匯報》撰文表示:立法會選舉已進入提名期,DQ已提上日程。香港國安法就是針對香港過去幾年出現的亂局亂象而“度身訂做”,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有效確保香港的選舉不會危害國家安全,阻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進入特區建制架構包括立法會。過去那種參選人肆意衝擊國家安全而不承擔後果的日子不會再有了。反對派“初選”中“勝選”的16名“抗爭派”公開宣稱反對國安法,一些傳統“泛民”議員也“企硬”反國安法,直接違反了“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規定,選舉主任必須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這既是以國安法規範選舉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實國安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然要求。

  國安法之下的立法會選舉當然與過去不一樣,香港的社會運作和立法會選舉,都需在國安法的規範下進行。如何依據國安法DQ參選人的問題,自然備受關注。

  公開挑戰國安法的參選者必須依法DQ

  香港國安法第6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也訂明: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也就是說,參選人效忠宣誓,既是對香港也是對國家作出的法律承諾。國家安全是國家的核心利益,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參選立法會的人如果公開反對香港國安法,反對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直接違反了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6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兩款要求所有香港人包括參選人,都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三款條文是一個整體,要求參選人支持國安法。然而,在反對派“初選”中“勝選”的16名“抗爭派”舉行聯合記者會,不僅以 “逼宮”姿態顯示自己是代表反對派參選的“真命天子”,甚至氣焰囂張,公開宣稱反對香港國安法。一些傳統“泛民”議員也“企硬”,不僅在立法會展示攻擊國安法的口號,並參與組織反國安法的行動。對於反對派中公開挑戰國安法的參選人,選舉主任必須依法取消其參選資格。

  參選者過往危害國安也是DQ證據

  全國人大起草國安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香港過去幾年出現的問題制定具體條文。反對派參選人過去所做的那些抵觸國安法規定的行為,也是DQ的重要證據。

  眾所周知,有反對派參選人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濫用權力,致使原本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延耗了半年多的時間仍未完成,導致內委會長期停擺,多達14條法案不能及時審議,超過80條附屬法例在限期屆滿前得不到處理,一些本可惠及納稅人、殘障人士以及房屋供應、公眾健康保障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法案未能得到及時通過。這位參選人竟公然宣稱,這麼做就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等法案的通過。這是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嗎?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三)明確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有這種明顯抵觸國安法相關規定行為的參選者,難道不應該被DQ?

  還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那些曾經到外國游說制裁香港、唱衰香港而“出盡風頭”的參選人,已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前科,難道不應該是DQ的對象?

  國安法阻止危害國安者進入立法會

  已經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構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有效確保香港的選舉不會危害國家安全,阻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進入特區建制架構包括立法會。過去那種參選人肆意衝擊國家安全而不承擔後果的日子不會再有了。選舉主任依法取消反國安法者的參選資格,既是以國安法規範選舉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實國安法,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然要求。

  (來源:文匯報,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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