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和罷免制度,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監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還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列席大會會議等做了相應規定。
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的聯繫
為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的聯繫,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繫代表的工作機制。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發給代表,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在大會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