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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買海參後索賠百萬案再審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20-10-11 11:34:24


 
  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時,查明劉某在2014年至2017年之間,曾在北京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數十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案,為此認定劉某屬於職業索賠人,非以生活目的購買商品,最終判決支持劉某的退貨訴求,但不予支持其十倍貨款賠償的訴求。

  原告劉某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則認定涉案海參包裝上未載明生產日期、產品標準號錯誤,屬於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支持劉某“退一賠十”的訴求。2018年12月28日,法院二審判決,生產商棒仔島公司及銷售者李某退還貨款10.75萬元,向劉某賠償107.5萬元。

  再審否決十倍賠償:未能證明海參存在質量問題

  二審判決後,棒仔島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決定提審此案。

  北京高院的再審判決書顯示,再審期間,棒仔島公司提交多份新證據,認為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的多個裁判文書,證明劉某在批發市場購買幹海參後,以食品沒有保質期的相關信息,糖份過多,食品存在質量問題進行索賠,案情和本案案情基本一致,但均未獲得法院的支持,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應執行“同案同判”的標準,本案也應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此外,棒仔島公司通過統計劉某訴訟的28宗案件發現,其訴訟主張食品安全賠償的總金額為800餘萬元,純獲利金額270餘萬元,棒仔島公司認為劉某以訴訟為手段牟利金額巨大,不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牟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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