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是全面提升系統性風險管理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滿足《民法典》《外商投資法》等法律的法治化要求,實現調控、監管、市場之間更友好的結合。加強宏觀政策協調,完善與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相適應的貨幣政策框架和基礎貨幣投放機制。探索構建矩陣式管理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逐步擴大宏觀審慎政策的覆蓋範圍。不斷完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風險監測與評估框架,加強對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定期開展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做好中央銀行金融機構評級和金融穩定壓力測試工作,切實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構建適應人民幣國際化的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完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