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領導地位
第五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
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的依據。
第六條 黨中央統攬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領導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領域各方面工作,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重大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七條 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都必須自覺接受黨中央領導。
第八條 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向黨中央看齊,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九條 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人選應當集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條戰線、各個行業黨的執政骨幹和優秀代表,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分布均衡、結構合理,能夠擔負起治黨治國治軍、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重任。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第十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十一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軍事委員會履行黨和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職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
第十三條 黨中央設立若干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領導下,負責相關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黨中央設立若干工作機關,在黨中央領導下,主管或者辦理中央相關工作。
黨中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設立黨組,對黨中央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