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優化“一層嵌套”執行標準。明確資管計劃應當遵守“一層嵌套”要求,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與創業投資基金、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做好銜接。
四是放寬投資運作部分限制性指標,給予產品投資運作更大的靈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管計劃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20%的要求,進一步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擴大資管產品特別是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
五是適當放寬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投資非標資產的限制。允許最近兩期分類評價均為A類AA級的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投資非標資產的資管產品,選取頭部期貨公司進行試點,充分發揮期貨經營機構專業優勢,提升服務能力與專業水平,滿足實體企業風險管理需求。
六是對照新證券法,將相關條款中“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表述修訂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精簡有關備案、報告事項,切實解決多頭報送的問題。
七是對照《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工作安排,將《資管細則》過渡期同步延長至2021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