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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是數據要素定價的關鍵
http://www.CRNTT.com   2020-10-26 08:44:54


  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電/數據已經成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並列的五大生產要素之一,作為一種中間品投入,數據要素的定價機制及其經濟價值統計或會計核算對於數據資產的釐清、數據資源的有效配置至關重要。

  經濟日報發表騰訊研究院首席經濟學顧問吳緒亮文章表示,數據本質上是對物品、服務或經濟主體等相關信息的電子或非電子形式的記錄。但數據並非都是要素,首先需分清四類數據:第一類數據本身就是最終商品或服務,比如在線讀資訊看視頻,此時數據不是中間品,因此不是生產要素;第二類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直接進行交易,比如大數據交易所裡打包交易的數據;第三類數據作為企業內部生產要素幫助提升最終產品或服務的性能或生產效率,比如引流、效果廣告、配送優化等,但並沒有在市場中直接進行數據交易;第四類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在兼並收購或戰略合作中有價值體現,但並非直接交易數據,只是作為併購或合作談判的一個籌碼。

  文章分析,數據要素定價和核算到底難在何處?對於數據要素定價來說,最困難的地方不在於其無形性,而是在於其“可辨認性”。這可能部分歸因於它的很多獨特的法學和技術經濟屬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及價格形成困難。就技術經濟屬性來看,有幾方面重要特征共同影響著數據要素的價格形成:一是數據要素具有非常複雜的外部性,整個數字經濟的主導商業模式就是基於外部性基礎上的交叉補貼定價,因此很多數字產品服務本身都是免費的,這使得作為其背後生產要素的數據估價非常困難;二是數據要素的生產過程涉及感知、采集、傳輸、存儲、計算等多個環節,參與主體多元化使得數據要素的確權和定價尤為困難;三是數據要素的准公共品屬性難以確定。數據要素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但其非排他性則存在不確定性,至少數據采集的渠道通常很難排他;四是數據要素的異質性顯著,包括數據結構異質性、搜集主體各不相同、價值高度依賴使用場景等,很難有一套統一的定價公式。

  鑒於此,數據要素如何進行定價與統計核算?重點在於數據要素的價格形成機制。競爭性的交易是數據要素定價的靈魂,交易有不同的形態,最普通的就是市場交易,此外還有拍賣、合作博弈等。就普通的市場交易來說,價格形成機制通常需要三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供給方之間的競賣、需求方之間的競買以及供需雙方的博弈。

  由於數據要素的技術經濟特殊性,關於它的生產函數、消費者行為學、供需曲線及均衡狀態都與傳統生產要素有質的區別。綜合來看,影響數據要素定價的主要因素包括成本、收入和相對市場力量。

  成本方面,需要考慮數據采集、存儲、傳輸、分析、應用和管理等環節的累計成本。此外,影響數據要素定價的不只是歷史成本,還得看重置成本和機會成本。由於互聯網行業技術日新月異,並且用戶往往同時使用多個競爭性的產品,這使得數據要素的重置成本變化非常快,從而對其定價的影響也非常大。收入方面,需要重點考慮數據要素未來可能帶來收益流的貼現,包括現金流貼現法、內部報酬率法、資本市場定價模型等各種方法。還有一種方法是對標估值方法,即如果在當前的經濟體系中暫時難以評判其收入潛力,可以通過另外一個(一般來說更成熟的)經濟體系找到類似的產品來參考估價。

  不過,成本、收入都只是數據要素定價的參考因素之一。實際交易中,數據擁有方總是希望在成本基礎上進行更多的加成來獲取經濟利潤,而潛在購買方則希望獲取更多的消費者剩餘,最終的均衡價格則取決於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或者說各自的相對市場力量,歸根到底還是需要在具體的交易場景中才能實現。

  文章指出,在數據要素定價的基礎上,可以對數據要素的經濟價值進行統計或會計核算。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數據要素而言,離開價格的單純數量核算並沒有太大的意義,這和勞動力要素的人數、技術要素的專利數等完全不一樣。因此,對生產要素的統計或會計核算離不開定價機制,而定價機制的運轉離不開具體交易場景,所以通過制度設計來創造更多的交易場景是促進數據要素定價、流通和核算的關鍵所在。此外,還需要解決數據歸屬地和歸屬主體確認等方面的難題,甚至發動更多市場主體進行去中心化的統計核算,才可以比較真實、準確地看出數據要素的價值變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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