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據大公報報道,2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深圳市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規定明確當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切實暢通執行路徑。此修改可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簽署後,兩地在仲裁領域將實現司法協助全覆蓋,亦是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有益探索。/大公報記者 趙一存深圳報道
《補充安排》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明確“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二是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四是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安排》規定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實踐中出現諸多問題,比如,在一地法院執行期間,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其在另一地的財產;又比如,當一地法院執行財產數額不足,申請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時,可能已超過時效。此修改可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據悉,《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將於簽署同日由最高法通過公布司法解釋的方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在香港完成有關程序後另行公布施行日期。最高人民法院當天還公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布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10起典型案例。
探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補充安排》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注重發揮仲裁在化解兩地互涉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是對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跨境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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