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日電/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平台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的界定,強化了對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後規制,完善了對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事先規制和事後主動調查機制,嚴格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平台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同時強調要在平台經濟領域積極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為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提供指引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黃晉文章表示,我們正處在邁向平台經濟的時代。根據統計,2020年2月中國互聯網用戶已達10.8億。平台經濟以互聯網力量為基礎,通過使用數字工具和框架構建和引導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當前,世界主要經濟體越來越重視平台經濟的發展問題,美國、歐盟、日本等紛紛出台相關報告,逐漸在加強對大型數字平台的監管與合規要求。理由很簡單,一方面,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能夠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而創新需要鼓勵和制度保障,政府加強監管執法,有助於保護競爭與創新、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另一方面,與行業監管相比,反壟斷執法更能夠適應企業的多樣性形式,既能夠有效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又為保護消費者提供指導。
因此,《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出台,給市場釋放了重要信號,也為未來平台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了制度指引。
為界定平台經濟領域相關市場明確了思路
文章稱,在反壟斷案件的分析過程中,相關市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它為評估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提供了框架。界定相關市場有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識別市場參與者的市場地位和市場份額、評估市場參與者之間的關係、衡量競爭、審查市場結構以及判斷是否形成壟斷和排除、限制競爭。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在平台經濟領域,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於平台功能、商業模式、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考慮多數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區域競爭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在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於需求替代時,應考慮供給替代分析,可以基於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跨界競爭等因素進行分析;在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可以綜合考慮需求替代與供給替代。一般而言,根據平台特點,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在個案中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
當前,隨著互聯網競爭加劇,平台經濟領域中經營者大量布局生態體系,在覆蓋更多品類、走向更多區域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社交、直播、支付、保險、投資、消費金融、智能硬件、O2O、技術等關鍵領域的投入。因此,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不能簡單根據其提供的基礎服務簡單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還需要考慮跨平台網絡效應等因素。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明確提出,若個案直接事實證據充足,經營者只有存在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長期行為,且該行為損害效果明顯時,可以跳過相關市場界定,直接認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
當前,平台間競爭加劇了市場行為的頻繁互動,給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何收集直接事實證據,哪些構成直接事實證據,以及判斷證據充分的標準等問題還值得進一步討論。
細化了規制壟斷協議的內容
文章介紹,在橫向壟斷協議方面,《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換價格與銷量等敏感信息、利用技術進行意思聯絡、通過數據和算法實現協調行為等可能構成橫向壟斷協議。
在縱向壟斷協議方面,《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結合平台經濟領域的特點,特別規定:經營者通過自動化設定價格、利用平台規則統一價格、使用數據和算法限定價格或者限定其他交易條件等方式能夠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上述縱向壟斷協議。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分析。最惠國待遇條款最早見於國際貿易領域。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最惠國待遇條款也出現在互聯網平台與經營者間的協議中。這些條款的內容多為平台內經營者向平台經營者承諾,在商品或者服務在平台上的銷售價格不高於其在其他任何平台上銷售相同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由於最惠國待遇條款存在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效果,因此平台經濟領域實施該條款在國外經常會受到反壟斷執法機關的關注。結合我國《反壟斷法》的現有規定,《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在個案分析最惠國條款是否構成縱向壟斷協議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會綜合考慮經營者簽訂該條款的商業動機、對市場的控制能力以及實施該條款對市場競爭、消費者利益和創新的影響等相關因素,從而為避免最惠國待遇條款給平台間競爭帶來的不利影響提供了評估指引。
關於排他性協議問題,《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指出,該種協議可能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因此,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會綜合考慮平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等因素,分析這種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提到了軸輻協議。在平台經濟領域,軸輻協議涉及具有競爭關係的平台內經營者通過與平台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係,或者由平台經營者組織、協調平台內經營者間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協議。為有效阻止經營者達成、實施軸輻協議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該種協議的分析,將著重考慮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壟斷協議的規制屬於事後規制,獲取證據相對困難,特別是在平台經濟領域。為此,德國等國家都紛紛強化反壟斷立法,明確經營者的配合義務。《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則明確指出,認定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通過直接證據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的事實;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以判定是否存在協同行為。經營者提出抗辯,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協同行為。
此外,《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鼓勵寬大制度,鼓勵相關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並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強化了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監管
文章分析,首先,明確了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分析思路。第一步是界定相關市場,第二部是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最後則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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