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鬆路)
以法律規範從業者
曹建明
當前,直播帶貨越來越火爆。與此同時,虛假宣傳、質量低劣、貨不對路、投訴增多也成為新隱患,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影響了直播帶貨這個新業態持續健康發展。
其實,對於直播帶貨從業者來說,其在法律上對應的是我國《廣告法》中定義的廣告代言人,而廣告代言人是有准入門檻的,並非人人都能代言廣告。如果虛假宣傳帶來負面影響,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播帶貨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方面,應對直播帶貨從業者實施准入限制,至少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在獲得資質後才能上崗從事直播帶貨。探索實施這樣的准入制度,可以提升直播帶貨者的自律意識、法律意識,避免為了經濟利益弄虛作假。
另一方面,應依法依規加強對直播帶貨主播的管理,建立違規主播懲戒機制。尤其是對產生質量問題和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直播帶貨主播,在給予警告警示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如果多次違反規定以及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禁止其從事直播帶貨業務,從源頭上保證直播帶貨從業者素質,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作者單位:江蘇常州戚機廠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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