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勞動者本來就是弱勢方,受傷後更處於不利地位,涉事律所代理訴訟拿到了一半的高額賠償金,遠超《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的收費“天花板”,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難免給人不擇手段、不分對象“吸金”之感,也無助於律所良好形象的維繫。
這倒不是說,要完全從道德角度看待對工傷賠償案件風險代理現象。雖然不容於法律,但此舉客觀上確實起到了維護農民工權益、為其伸張正義的作用——比起農民工維權無門,有人幫他們顯然是更優選擇。考慮到工傷賠償案件囿於農民工沒有合同與證據意識等因素,勝訴率不算很高,律所或律師代理也會冒不小的風險——如果打輸了官司,也是白忙一場;且不管結果如何,律所在此過程中都付出了不小的時間成本和專業能力。一味對律師進行道德苛責,無益於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現象。
更積極的辦法,是正視農民工維權和律師的雙重困局,正如某些專業人士指出的,要實現弱勢群體維權和律師合法收益這種雙贏,不妨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可以考慮將工傷賠償列入收取風險代理收費的範疇,並明確規定律師只能收取較低比例。同時,則加大對工傷賠償類案件的法律援助,通過由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工會法律援助及律師公益性法律援助等方式解決難題。
具體到此事,律所不是扶貧機構,卻也不能成為“趁人之危”的“吸金獸”。當然,如何為工傷賠償案件打開一條“綠色通道”,為困難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用等“救濟”,也應成為立法者考慮的現實課題。畢竟,保護勞動者權益,也應從法律條文照進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