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闞相華現在安徽省蚌埠監獄服刑。執行機關安徽省蚌埠監獄以罪犯闞相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於2020年11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闞相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服刑以來獲表揚獎勵六次。
另查明,涉案贓款已全額退繳,原判處的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已全部履行。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闞相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2020年12月24日,該院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裁定:對罪犯闞相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