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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中國特色與制度自信
http://www.CRNTT.com   2021-01-05 09:54:48


 
  回答並解決了“民法與商法關係”的民法制度完善問題

  文章稱,貫徹“以民為本”精神是中國民法典最為閃耀的特點,因此民法典首先姓“民”,詳細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活動規則,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但不同於大多數制定民法典的西方國家都遵循“民商分立”一般立法模式即將民法典定位為民事主體基本法,而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立法任務交由商法典完成;中國民法典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在以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為第一立法任務的新時代中國,中國民法典首先定位為市場經濟基本法,並承擔了西方絕大多數國家通過商法典明確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立法任務,在民法典各編(尤其是總則、物權、合同及人格編)兼收並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維和商事法律規範,因此民法典姓“民”也姓“商”。例如,民法典沒有採取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關於法人分類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的一般立法例,將法人區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營利性作為界定商事主體的基本特征。

  對於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影響社會秩序的商事活動,民法典也予以嚴厲處置。例如,針對高利貸、套路貸、校園貸泛濫的問題,民法典第680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在民商事基本法層面否認高利貸合同效力,規定利息約定不明條件下,民事借貸原則無息,而商事借貸原則有息,是解決民商合一立法體例中民商制度“適度分離”關係問題的中國方案。

  回答並解決了“小家與大家關係”的民法制度完善問題

  文章指出,中國人對“家”的理解不同於西方人,家庭的聯結紐帶除了橫向的、契約性夫妻關係外,更突出的是縱向的、血緣的代際聯結,這使得家內發生種種複雜的民事關係,而家之治理也成為國之治理的基礎,故《大學》曰:“家齊而後國治”。因計劃生育的推行,當下的家更多地是由父母以及獨生子女組成,規模減小的“小家”成為了社會的普遍趨勢。民法典則將“小家”面臨的父母扶養問題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體現出立法者對家庭倫理道德的引導,以此鼓勵人們培育優良家風,創建和諧婚姻家庭關係。

  例如民法典將“親屬”概念的範圍從由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所組成的“小家”,擴展到了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內的“大家”;第1128條賦予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代位繼承的權利。通過擴大親屬關係與遺產繼承主體範圍來加深親情的凝聚力,提出了解決“小家難顧大家”問題的中國方案。

  上述中國民法典在回答並解決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關係的民法制度完善問題,集中體現了中國民法典的中國特色與制度自信,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總書記強調,“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因此,各級黨政機關要認真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廣泛開展民法典學習與宣傳活動,全面認識並深入理解民法典,養成在各種民事活動中遵守民法的意識,解決問題靠民法的能力,特別是把尊重私權和保護私權做為實現“以人民為中心”施政理念的主要措施,據此通過民法典實施形成“良法善治”這一當代法治中國建設的新思路與主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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