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修訂後的《條例》立足於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基礎性法規的定位,設計好制度接口,對其他法規制度已有專門規定的不作重複規定。注重堅持系統觀念,通過一部《條例》,將黨章、準則、其他條例以及相關具體法規制度的規定銜接貫穿起來,形成制度合力。
壓實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權利保障職責
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是全黨的共同責任。修訂後的《條例》對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幹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職責任務,逐一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很強的針對性和鮮明的導向性。
修訂後的《條例》第四十條對黨委(黨組)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領導作出規定,要求黨委(黨組)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黨內法規和制度措施、明確同級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直屬單位以及相當於這一層級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員權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經常開展黨員義務和權利教育等措施,以此緊緊扭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抓住黨委(黨組)這個關鍵。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負有監督職責。本著將保障黨員權利貫穿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的理念,修訂後的《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置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進行檢查和處理。
黨委辦公廳(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等黨的工作機關,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修訂後的《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黨的工作機關結合自身職能和工作實際,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範圍內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為保障黨員權利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修訂後的《條例》專門新增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嚴格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法規制度”,調動基層黨組織打通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最後一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