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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結合規範互聯網存款業務
http://www.CRNTT.com   2021-01-23 09:17:25


  中評社北京1月23日電/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商業銀行互聯網存款業務進行規範。互聯網存款業務在拓寬獲客、便利儲戶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粗放擴張、規避監管等問題。對互聯網存款業務進行規範是必要的,應疏堵結合,在加強管理的同時支持商業銀行良性創新,提升服務質效。

  經濟日報發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文章介紹,互聯網存款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網絡平台營銷宣傳、推薦銷售個人存款產品。提供互聯網存款產品的網絡平台既有自營渠道,如官方網站、手機銀行APP等;也有非自營的平台,如支付寶、京東金融等。一般而言,互聯網存款業務是指在非自營網絡平台上辦理存款業務。

  文章表示,近年來,部分中小銀行如一些城商行、農商行及新成立的民營銀行,受限於機構網點較少、獲客渠道狹窄,轉向與網絡平台合作,通過非自營網絡平台開展存款業務,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有:一是擾亂存款市場競爭秩序,可能導致“靠檔計息”“高息攬儲”等不規範行為;二是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銀行負債成本。如果銀行將成本轉嫁到貸款環節,可能推高貸款利率,不利於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從中小銀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銀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跟不上,會影響其發展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此外,地方性銀行通過網絡平台,將存款業務擴展到全國,突破經營區域限制,也與回歸本地的精神和原則不符。

  文章分析,從法律法規看,《儲蓄管理條例》規定,“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條例》還明確:儲蓄機構是指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非自營網絡平台並非《條例》規定的儲蓄機構。因此,《通知》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台開展定期存款等業務。

  總體而言,《通知》有關要求超過市場預期:一是將銀行互聯網定期存款業務嚴格限定於自營網絡平台;二是地方性銀行開展互聯網存款業務應立足於服務已設立機構所在區域的客戶。而且,《通知》對互聯網存款行為的定義非常寬泛,營銷宣傳、產品展示、信息傳輸、購買入口、利息補貼等服務均不被允許。目前有一個例外,即商業銀行與非自營網絡平台進行合作通過開立Ⅱ類賬戶充值不受限制。

  不過,《通知》在對存量業務整改方面允許到期自然結清,此前對“靠檔計息”產品清理則是“一刀切”。這有助於銀行穩妥整改、安全過渡,保持流動性平穩有序,也有助於保護儲戶合法權益。同時,《通知》對互聯網銀行採取一定豁免措施,有助於鼓勵互聯網銀行良性創新。

  文章認為,互聯網存款業務的出現和發展,固然有商業銀行片面追求規模、盲目擴張等因素,但也要看到其積極作用。通過互聯網渠道辦理存款業務,不但提高了銀行資產負債匹配效率,也滿足了一部分客戶對金融服務方便快捷的需求,應在加強規範的同時,允許商業銀行在一定比例內進行探索。

  更重要的是,要看到互聯網存款快速發展的背後,是中小銀行發展面臨的窘境。中小銀行資本實力較弱、負債受限較多,影響其信貸投放能力,不利於其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因此,要繼續支持中小銀行引進合格股東進行增資擴股,優先支持中小銀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同時,建議修訂現行相關辦法,為更多中小銀行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開展流動性管理和通過發行金融債獲得低成本資金提供便利。此外,應進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場化,實施差別化政策,在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下允許中小銀行採取更有彈性的存款利率浮動空間。

  當然,中小銀行應不斷提升客戶服務,加強支付結算體系建設、創新各類存款產品,通過留住客戶來增加存款,也應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提升流動性管理能力,確保發展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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