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強調人類平等,新約挺身而出反對古代世界的主流,後者的主導前提就是自然不平等。事實上,新約彌漫著一股氛圍,令人欣喜地遠離了世襲社會地位所施加的未經反思的限制。因此,保羅頻繁提到“基督徒的自由”。這麼說不只是對猶太教律法的反對,也是一種完滿:完滿之所以可能,乃是由於他發現了一種先於世襲社會地位和角色的存在根據。這種道德氛圍也體現為,只要是出於侍奉上帝的要求,耶穌連家庭的訴求也會加以限制,儘管教會後來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往往更加溫和。
與晚期希臘化哲學不同,新約斷言有一種基本的人類平等存在。這種做法不再是脫離社會習俗的思辨,也不再像有時那樣,主要用來論證哲學家比地域性偏見更加優越。相反,新約與社會習俗的脫離,反映了個體自由對於某種道德回應的需要,而個體自由就意味著在上帝眼中的人人平等。耶穌堅稱,“上帝之國在你之中”。正如早期教會經常宣稱的那樣,這句話意在激起人們的道德回應,創造一種個體意志。因此,除了更早以前關於平等的思辨,新約還加上了一項互惠的義務,這義務就是“愛鄰如己”。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先前的著作《民主在歐洲》(Democracy in Europe)中認為,基督教的上帝觀念為個體提供了一種本體論的基礎。個體起初是道德地位,經過若干世紀之後又成了最重要的社會角色:“基督教信仰的內在性反映了這一點,它堅持個人意圖的品質比任何固定的社會準則更加重要。遵循規則(例如希伯來律法)的做法退居其次,讓位於受良心支配的行動。由此,基督教的上帝觀念為一種前所未有的人類社會形式奠定了基礎。”基督教的道德信念成了社會革命的終極來源,而正是社會革命造就了今日的西方。
在《民主在歐洲》裡,我提出了一種類比,以此理解基督教信仰究竟將什麼引入了這個世界。類比的對象是一種馬克思主義說法,也就是馬克思對於“自在階級”與“自為階級”的區分。馬克思認為,一個階級能以對象化的方式存在,界定標準可以是收入或財產,但未必能意識到自己是一個階級。他以對比中世紀的農民與市民為例:市民就是“布爾喬亞”,他們在與封建特權鬥爭的過程中產生了自己的階級意識。因此,我也將這種區分應用於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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