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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蘇震清。(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月29日電/民進黨“立委”蘇震清涉SOGO經營權案向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索賄,羈押禁見179天,台北地院今天進行蘇震清、蘇的“國會”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作證程序,至中午結束。蘇震清請求交保,保證不逃亡,合議庭評議考量蘇已無羈押必要,裁定以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三限,每周去派出所報到。
檢察官起訴認定,蘇震清、余學洋共向李恆隆索賄26次,其中,蘇有7次、余有19次,蘇獲不法所得2580萬元,余獲不法所得124萬元。
《聯合新聞網》報道,今天蘇震清、余學洋“互證”的隔離交互詰問程序中,兩人都未承認收賄犯行。蘇說,“國會”助理辦理協調會、向“行政院”的部會發函,他不見得事先知道,除非有部長級官員出席會議。蘇說,余學洋平常私下如何與李恆隆互動也不過問。
蘇震清表示,“立法委員”修法是合議制,法案要有委員出席才算數,否則就胎死腹中,“立委”提案有“立委”版的法案,“行政院”也要提相對應的法案,但有關公司法第9條第4款所謂“SOGO條款”討論的協調會,他一次都沒有參加過。
合議庭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蘇震清強調,他是民選“立委”,與選民訂有契約,所以不會逃亡,蘇還說,他有些感觸想說,稱自己平常借錢給朋友,但會還錢的朋友卻很少,所以一直在周轉、調度,因目前還在與人借貸度日,盼如能獲准交保,保金以500萬元為宜。
蘇震清說,交保後可以每周一晚上10點以前,去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報到,因選民服務的範圍很大,南至墾丁佳樂水風景區,車程難以控制,希望報到時間可彈性到晚上12點,另外對於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則無意見。
公訴檢察官說,蘇震清犯後態度不佳,自始不認罪,考量蘇的涉案情節,若以500萬元交保並不能確保蘇遵期出庭並接受審判、刑罰,希望合議庭裁以適當保證金。
檢調去年7月31日收網偵查“立委”貪瀆案,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3名“立委”羈押禁見,陳、廖分別在去年12月4日、本月15日獲准以500萬元、1000萬元交保,蘇震清今天跟進交保。
台北地檢署指控,蘇震清2012年8月在台北市“水戶”餐廳收李恆隆第一筆50萬元支票;2013年7月、9月、12月,蘇收李230萬元支票;2014年10月,蘇收李6張50萬元的支票共300萬元;2015年9月,蘇收李500萬元現金與500萬元支票;2015年12月,蘇在“水戶”餐廳收李1000萬元的支票,檢方認蘇利用職務收賄,蘇否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