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7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2月5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建立報告制度。《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
2020年,個別可轉債交易較為活躍,價格波動較大,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在活躍可轉債的交易中,程序化交易比重持續上升,市場影響不斷增強。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落實《辦法》要求,維護可轉債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防範潛在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以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為核心,明確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範圍,包括會員客戶、會員及直接使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等投資者(以下簡稱其他機構);二是明確報告方式,會員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會員報告,由會員向交易所報告,會員及其他機構直接向交易所報告;三是規定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投資者身份、證券賬戶、資金來源及交易策略等信息;四是要求投資者應當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交易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可轉債程序化交易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具體操作中,滿足下列情形的投資者應當履行報告義務:一是下單自動化程度高,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達時間均由計算機自動決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二是指令下達速率快,1天出現10次以上1秒鐘內10筆以上申報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三是使用自主研發或其他定制軟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四是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使用會員為客戶提供的帶有一定自動化功能的客戶端軟件進行交易的,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無須進行報告。
對於“報告的時點有哪些具體要求?《通知》施行前已經參與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是否需要報告”的問題,滬深交易所表示,會員客戶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會員報告,報告後即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會員應當核查客戶提交的信息,並在3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會員和其他機構首次進行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向交易所報告。《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後30個交易日內根據《通知》規定完成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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