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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
中評社北京3月11日電/缺席審判:從紙面到行動。
● 缺席審判,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
● 缺席審判應當符合司法公正的倫理標準。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實體公正和在權利保障原則之下的程序公正。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出庭的被告人,設定有一系列訴訟權利保障規定,確保其辯護權不因被告人缺席而無法實現
● 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零的突破,將缺席審判制度激活,實現了“紙面上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的轉變,使之有了實踐的開端,同時也對外逃人員形成實在的法律威懾
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報告提出,2020年,檢察機關用好法定特別程序,力促追逃追贓。對7名逃匿、死亡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據了解,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辦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辦理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建立缺席審判制度
有效打擊外逃貪官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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