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8日電/據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消息,為完善保障台灣同胞福祉和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3月17日,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台了《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是對措施的詳細解讀。
第1條 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為規範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大陸出台了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政策措施,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規,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包括台胞台企在內的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包括台胞台企在內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保障其有穩定經營預期。
第2條 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 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台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第3條 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污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用於種養殖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操作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符合要求的台胞台企,可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求,依法依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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