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修訂實施,是實現良法善治、加快國家糧食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2004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2016年分別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條例》實施以來,我國糧食流通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在完善糧食宏觀調控、規範糧食經營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發展變化,糧食流通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利益關係日趨複雜,糧食宏觀調控和監管難度明顯增大,迫切需要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這次修訂,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堅持放管結合,取消糧食收購事前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豐富了行政執法手段,強化了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成本,力求把該管的事管好、管到位,把該放的權放足、放到位。這些制度措施,有利於實現糧食流通從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轉變,用法治的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糧倉”,把我國制度優勢特別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制度政策轉化為治理效能。
《條例》修訂實施,是推動糧食流通高質量發展、牢牢把住糧食安全主動權的內在要求。推動高質量發展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題。當前,我國糧食供求結構性矛盾仍較突出,一些地方糧食產業質量效益不夠高,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糧食流通領域均有程度不同的表現。《條例》圍繞促進糧食產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提質增效,鼓勵發展糧食產業經濟,提高優質糧食供給水平;鼓勵培育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糧食企業,支持建設糧食生產、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園區;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和信息化技術;將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作為糧食經營活動的原則要求,圍繞節糧減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作出了特別規範,把珍惜糧食、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轉化為法律規範和全社會的行為準則。這些制度措施,將有力推動糧食流通領域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固根基、補短板、強弱項,加快構建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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