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美國,主要城市都會容許警方限制公眾集會,在紐約要是沒有警方許可,就不得在公園舉行超過20人的活動,或在街道上遊行。換言之,個人權利不能凌駕公共安全。
至於英國,現時國會正審議《警察、犯罪、量刑與法院法案》,擬制定更嚴厲的法例以規管公眾示威活動。根據新法案,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並賦予警隊更大的執法權力,甚至包括拘捕單獨製造噪音的示威者。警方還可以規限示威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並設下噪音限制,強行終止“對旁人構成影響”的示威活動。內政大臣亦將被授權制定對社區和組織構成“嚴重破壞”的法律定義,此後警方可以據此對示威活動施加條件。
該法案引起國際特赦組織等公民權利關注組織的強烈反對,稱之為對集會權利的“驚人攻擊”。批評者指該法案透過模棱兩可的標準,幾乎可以強制終止所有示威活動,對民主權利構成威脅。連前內政大臣白文傑亦表示該法案引致“更多警民衝突”,讓“重視寬容、民主、公開辯證的英國人感到不快”。
英國外相藍韜文曾多次批評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示威的方式,但該法案卻如同摑了他一巴。正如公民組織Best for Britain行政總裁Naomi Smith所言:“我們批評其他政權限制示威活動,自己卻在幹同樣的事”。
即便是一貫反華的“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也意識到了英國政府的虛偽,發言人Sam Goodman指:“英國不能一面對香港示威者被定罪表示關注,一面卻在國內粗暴地出台一項惡法。”
英無視法律盲撐亂港分子
儘管藍韜文之虛偽已是路人皆知,但始終沒有人可以低估其不擇手段損害香港司法制度的決心,其先是中止了英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為香港罪犯大開方便之門;繼而又宣布考慮不再讓英國法官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他甚至出言向已獲香港律政司聘用的英國禦用大律師David Perry施壓,這已經揭示了藍韜文為損害香港司法制度的手段。但要是他以為David Perry辭任就可以干擾審判,那就大錯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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