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評價機制
(七)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評價體系。針對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不同路徑,探索構建行政區域單元生態產品總值和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產品價值評價體系。考慮不同類型生態系統功能屬性,體現生態產品數量和質量,建立覆蓋各級行政區域的生態產品總值統計制度。探索將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基礎數據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考慮不同類型生態產品商品屬性,建立反映生態產品保護和開發成本的價值核算方法,探索建立體現市場供需關係的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八)制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範。鼓勵地方先行開展以生態產品實物量為重點的生態價值核算,再通過市場交易、經濟補償等手段,探索不同類型生態產品經濟價值核算,逐步修正完善核算辦法。在總結各地價值核算實踐基礎上,探索制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範,明確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體系、具體算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推進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標準化。
(九)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應用。推進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在政府決策和績效考核評價中的應用。探索在編制各類規劃和實施工程項目建設時,結合生態產品實物量和價值核算結果採取必要的補償措施,確保生態產品保值增值。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在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營開發融資、生態資源權益交易等方面的應用。建立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發布制度,適時評估各地生態保護成效和生態產品價值。
四、健全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機制
(十)推進生態產品供需精准對接。推動生態產品交易中心建設,定期舉辦生態產品推介博覽會,組織開展生態產品線上雲交易、雲招商,推進生態產品供給方與需求方、資源方與投資方高效對接。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渠道,加大生態產品宣傳推介力度,提升生態產品的社會關注度,擴大經營開發收益和市場份額。加強和規範平台管理,發揮電商平台資源、渠道優勢,推進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便捷的渠道和方式開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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