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生態產品保護補償機制
(十四)完善縱向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中央和省級財政參照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等因素,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統籌生態領域轉移支付資金,通過設立市場化產業發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基於生態環境系統性保護修復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工程建設。探索通過發行企業生態債券和社會捐助等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渠道。通過設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生態公益崗位等方式,對主要提供生態產品地區的居民實施生態補償。
(十五)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生態產品供給地和受益地按照自願協商原則,綜合考慮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生態產品實物量及質量等因素,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支持在符合條件的重點流域依據出入境斷面水量和水質監測結果等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探索異地開發補償模式,在生態產品供給地和受益地之間相互建立合作園區,健全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機制。
(十六)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內部化,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提高破壞生態環境違法成本。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合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和實施機制。
六、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保障機制
(十七)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考核機制。探索將生態產品總值指標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推動落實在以提供生態產品為主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取消經濟發展類指標考核,重點考核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環境質量提升、生態保護成效等方面指標;適時對其他主體功能區實行經濟發展和生態產品價值“雙考核”。推動將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對任期內造成生態產品總值嚴重下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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