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引導機制,按照目標導向和責任共擔原則,通過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各地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推動跨省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第二,完善能源“雙控”制度,建立鼓勵利用、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機制;
第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做好與市場化交易銜接,鼓勵可再生能源有序參與市場實現充分消納;
第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穩定投資預期,調動各方開發建設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
第五,健全綠色能源消費機制,完善綠色電力證書機制,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和標識體系,積極引導綠色能源消費;
第六,加強政策協同,重點加強可再生能源用地用海、財稅金融、投融資等政策支持力度,共同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