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介紹,2014年8月,蔣芳政提出,由羅某某出資租下武漢市武昌區某套房屋,辦一個“文玩會所”用於存放其平時收集的文物古玩等物品。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間,羅某某為蔣芳政個人長期使用的“文玩會所”裝修及支付租金共計168.29萬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蔣芳政通過他人多次向羅某某索要人民幣共計305萬元,用於為自己購買文物古玩等。2017年5月,蔣芳政要求羅某某以公司名義購買位於武漢市武昌區的3間房屋,作為自己的“文玩會所”。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間,羅某某按蔣芳政的要求對上述房產進行裝修,供其無償使用至案發。經鑒定,上述房屋在蔣芳政使用期間應收取租金、物業費共計約91.86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蔣芳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往來業務單位謀取利益,夥同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單位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庭審公開網顯示,2019年9月及2020年7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公開開庭審理蔣芳政受賄案。截至澎湃新聞發稿,蔣芳政具體獲刑情況尚未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