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壓減權力尋租空間。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又取消和下放53項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壓縮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有關部門和地方創新政務服務,特別是適應疫情防控需要,廣泛推行“不見面”審批和服務。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紓困和激發市場活力並舉,促進經濟較快實現恢復性增長。
四是厲行勤儉節約,改進政風作風,進一步為基層減負。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鍥而不舍糾治“四風”。中央政府帶頭過緊日子,中央本級非急需非剛性支出壓減50%以上。國務院部門文件減少12%、會議減少60%,對國務院部門申報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壓減48%。地方各級政府也大力精文減會,整治表格煩瑣、檢查留痕等問題。
五是強化監督,激勵擔當作為,提升工作績效。加強國資國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監管。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促進增收節支和挽回損失3000多億元。出台《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繼續開展國務院大督查,將督促落實和幫助解決問題相結合,增強各方面幹事創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看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少數地方和部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到位,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改革發展舉措落地見效上還有差距。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執行政策搞“一刀切”,一些地方網上政務存在“指尖上的形式主義”。少數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不善為。不合理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有的存在暗箱操作,公平公正監管仍有薄弱環節。一些領域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比較突出。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依然任重道遠,不能有絲毫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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