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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崗位上病發搶救多日後死亡算工傷
http://www.CRNTT.com   2021-05-13 13:20:19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據《法治日報》報道,工作崗位上病發,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視同工傷;法院裁定並無不當,但案件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怎麼辦……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通過監督推動問題解決,凝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合力。

  從利於保護職工立場釋法

  【辦案經過】梁某某受單位指派參加會議,乘車返回途中突然昏倒、喪失意識,經醫院多日搶救,仍自主呼吸喪失。在無好轉可能情況下,家屬簽字放棄治療,梁某某死亡。

  梁某某妻子顔某某向廣西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為梁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顔某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維持。

  顔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法院支持顔某某訴求,責令某縣人社局限期重作決定。二審、再審法院不支持顔某某訴求。顔某某遂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各方對梁某某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梁某某在病發後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檢察機關認為,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屬於工傷的認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認為法院生效判決對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的,通過提出抗訴予以監督糾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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